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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2015-03-16 19:3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部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我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其它必要条件:

1.学位课考试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后)在本学科排名位于前20%,非学位课和社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本人必须为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西安工业大学;

科研成果包括:

1)在读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或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2)在读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在读期间在全国科技竞赛中获得名次;

4)在读期间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发表文章;

5)在读期间完成其它科研成果等。

3.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三天(或三次)及以上的公益活动记录(2012年评审时作为优先条件,以后评审时作为必要条件);

4.有社会工作贡献并受市级以上表彰者,可优先参评。

第七条 研究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见义勇为行为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我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每学期无故缺课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但是科研成果不能重复计算。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我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至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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