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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部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4-12-09 16:40   审核人: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部教职员工参加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多出、快出优秀的科研成果,提高思政部学科建设与研究水平,依据学校2013年〔6〕文件之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应当有利于促进科研水平提高;有利于加强我部全面建设;有利于扩大我部的社会的影响力。

(二)奖励应当以科研工作的实绩为根据,重点奖励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已获得部外各种奖励者,可以继续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相关奖项。

(三)奖励工作应当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奖励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二、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我校、我部在编的教职员工均可申报本办法所设各项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

1、已获得科研立项证书并在我校及我部科研机构备案的项目。

2、已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科研成果。

3、已获得局级以上政府机关和我校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4、已被有关刊物转载的科研成果。

5、已被有关部门实际运用并有材料证明的科研成果。

6、与思政部学科与专业建设相符合的科研项目及成果。

三、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科研立项奖

1、凡承担国家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部及人员为主持单位及项目主持人的,每项奖励2.5万。

2、凡承担国家教育部或国家部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部及人员为主持单位及项目主持人的,每项奖励2.0万。

3、凡承担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部及人员为主持单位及项目主持人的,每项奖励1.5万。

4、凡承担省教育厅、省厅委局、省社科联、西安市相应级别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部及人员为主持单位及项目主持人的,每项奖励1.0万。

5、凡承担西安市局委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部及人员为主持单位及项目主持人的,每项奖励0.8

6、凡承担校长基金研项目,教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我部及人员为主持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分别每项奖励0.20.1

7、与兄弟院校、科研院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外学术团体合作的横向项目,经学校及本部科研机构备案后,按到帐资金总额的10%予以奖励。

(二)科研论文奖

1、凡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省级以上(含省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2、凡被SSCI(网络版)、《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心》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思政部每篇奖励5000元。

3、凡被CSSCIEIA&HC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学院每篇奖励3000元。

4、在国内核心刊物或者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或者《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5、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在相关部门,学校等实践环节解决实际问题,得到相关部门肯定,并有材料证明,奖励500元。

(三)科研著作奖

1、公开出版的著作(含专著、教材、译著)每部奖励1000元。

2、凡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著作(含专著、教材、译著)每部奖励2000元。

(四)科研成果获奖

1、获得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2、获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3、获得省级或国家其他部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4、获得西安市或省其他局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

5、获得学校“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00元;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

6、论文

序号

认定条件

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级优秀论文奖

一等、二等、三等

0.30.20.1

2

省部级优秀论文奖

一等、二等、三等

0.20.10.05

3

西安市优秀论文奖

一等、二等、三等

0.10.050.03

4

省级及以上学会

一等、二等、三等

0.050.030.01

:国家部委奖等同于省级奖;省厅局级奖等同于西安市奖;西安市局委级奖同于省级以上学会,校级奖。

四、奖励的程序

1、所有奖励每年1215日前申报评定,当年遗漏,可在次年申报,逾期者视为放弃。

2、科研成果以一学年为周期,截止于每年1215日,成果名称和发表时间以相应证明材料注明的情况为准。由申报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3、申报奖项由科研秘书汇总后,由思政部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审定。本办法不能涵盖的成果之奖励,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未规定的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结果,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条款处理。凡属有学术争议的成果奖励,由部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4、对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负责人(或第一作者)领取奖金后按照各参加人在该项目中所处地位和实际作用进行分配。如与部外合作成果,论文以作者排名计算奖金,著作以完成的成果比例计算奖金。

5、凡申报项目奖励需有经费支持,无经费支持项目,或思政部为非主持单位,人员为非项目主持人且项目主持单位或人员为第二主持单位及人员者,按奖励金额的50%发放。

6、非成果类的个人获奖不在申报范围内,可通过校显著业绩奖励申报。

7、本办法确定的奖励标准,可根据部可支配财政的状况适当调整。

五、奖励的撤销

奖金颁发之后,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思政部有权撤销:

1、认定奖励项目有误;

2、科研成果有侵权或剽窃行为者;

3、其他情况而不应奖励者;

六、奖励成果的管理

凡获奖论文、著作,作者均应将原件一部(期)和科研项目证书、奖励证书的复印件送交部资料室长期保存。

本办法经部委会讨论经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思政部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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