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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教师工程(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实施意见62号
2015-05-28 14:59   审核人:

 

 

 

 

 

 

 

校人〔201362

 

 

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教师工程(社会)

实践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强工程(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学校制定了《西安工业大学教师工程(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经20135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教师工程(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西安工业大学

                              2013年5月9

 

 

 

 

 

 

 

 

 

 

 

 

 

抄送:校领导。

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517日印发

核稿人:易超               拟稿人:郭军              校对人:张荔

附件

 

西安工业大学

教师工程(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强工程(社会)实践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1.个人发展与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合理布局与重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学校选派与个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

4.突出实践与促进教学相结合的原则

5.业务提升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

197811(含)以后出生的教师。

已有1年以上的本专业实践工作经历并且能够胜任实践性较强课程教学,或者有过专业对口的挂职锻炼等实践经历的教师,可以向人事处提出免修申请。

三、培训方式

教师工程(社会)实践是教师通过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挂职锻炼、顶岗工作、培训学习、调查研究等方式,多层次、多环节地学习和掌握专业理论、实践技能,了解专业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提高自身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加强学产研结合,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工科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的教师,以工程实践培训为主。以挂职锻炼、顶岗工作等方式,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选派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的青年教师,深入到企事业单位生产和研究一线,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了解生产情况及工艺流程等。选派人员应尽可能地利用企事业单位的可用资源,结合生产需要,开展相应的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深入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推进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对于不具备开展工程实践培训的学院,开展社会实践培训,主要以深入企事业单位协助管理,顶岗工作、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等为主要形式。

四、基地建设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联系建立稳定的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各学院应积极联系学科专业对口的国内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大力拓展挂职渠道。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教师实践培训基地。

 

五、实施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挂职锻炼人员须明确挂职锻炼的目标和任务。

2.实施方案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学校每年制订实践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3.各学院对拟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进行相应培训。

4.学校或学院与工程(社会)实践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后派出教师。

六、实践期限

教师的工程(社会)实践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七、保障措施

1.教师在工程(社会)实践期间,岗位工资部分照常发放;校内基础绩效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学校按照岗位缺编的形式与学院进行核算;奖励绩效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院确定。

2.教师在工程(社会)实践期间的住宿由学校或学院与实践单位协商解决,学校承担派出和返回以及每半年1次的交通费,培训专项生活补贴标准为0.05万元/月。

3.教师的工程(社会)实践活动不影响工资晋升和福利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者,均可正常参加评审。

八、管理与考核

1.教师在工程(社会)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2.参加工程(社会)实践培训的教师应有明确的实践培训计划,各学院(部、中心)应与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与业务状态,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参加实践人员应定期与学院保持联系和沟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3.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实践计划。

4.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在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维护学校的声誉。

5.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确需延长实践期限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工程(社会)实践教师实践期满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6.各学院(部、中心)应为工程(社会)实践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如实反映教师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7. 挂职锻炼的教师工作考核采取实践培训单位考核与学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实践培训期满,实践培训单位对教师的实践情况进行鉴定,提出考核意见;

2)教师依据实践培训工作计划,向所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上交相关材料;

3)所在单位结合实践培训单位的考核意见,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及履职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4)实践培训期间,如果教师因不得体的言行在实践培训单位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谎报实践经历及业绩的,一经查实,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九、其它规定

教师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经历将计算继续教育学分,纳入职称评审量化积分,将作为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十、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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