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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22-09-16  浏览次数 34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党员行政正职一般应为党组织委员或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学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参加人员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和教学科研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举措。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师德建设、教风学风、安全稳定和保密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五)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调整、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教职工聘用、管理、培养、考核、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绩效工资、奖金发放、办学资源、设备设施等分配事项。

(八)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协商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党组织书记和院长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八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由学院党组织先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内容结合党政领导职责分工,研究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稳定安全、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研究有关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会议由院长主持;会议召集人应将拟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通报给参加会议的每个成员。

第十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提交的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或请示。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凡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涉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时,当事者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规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及时分别向学校有关领导及本学院教职工汇报和通报。

第十七条 需要党政联席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应做好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共同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应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执行原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学院,校内其他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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